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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缺斤短两 索赔有法可依http://sz.house.sina.com.cn 2008年05月13日08:44 深圳特区报
许保疆 长期以来,部分商品房“缺斤短两”的现象较普遍,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所占比例较大,为此建设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对此作出专条规定,并经两年实践证明切实可行后,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——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所引用,作为第十四条房屋面积误差条款。 根据该条款确立的原则,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,合同有约定的,依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的,面积误差比在3%以内的,依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面积误差比超过3%的,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。继续履行合同的,实际面积多于约定面积的,3%以内部分,买受人补足价款;超过3%部分,由出卖人承担,所有权归买受人。也就是说,实际面积多于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%的,买受人只需补交3%的房价款,而超过3%的房屋面积由买受人无偿取得。实际面积少于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%的,3%以内部分,出卖人退还房价款及利息,超过3%部分,出卖人双倍返还该部分房价款。 这一规定较好平衡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交易稳定两者的关系。在当前该条规定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,在面积误差较大情况下,确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处理原则。如果仅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并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,相反,解除合同可能让其遭受更大损失,并且无法约束开发商依合同行事。但是,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另一方的权益,应受惩罚。有鉴于此,司法解释作出上述第十四条规定。无论是大于还是小于约定面积,面积误差比超过3%的部分,实质上均由开发商负担,由买受人享有其所有权或等值价款。(许保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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